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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9月起实行新规
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20公里/小时;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记者从市运管局了解到,《青岛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范涵盖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领域的所有模块,对经营者、服务设施、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运输与配送、安全运营、信息、质量保障的服务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设施专用停车场应封闭
规范对经营场地做了明确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选用经营场地时,必须设立专用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场地应平整、结实,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重要场所或关键部位有符合相关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
在车辆方面,要求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运输每隔两小时检查一次
规范中规定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此外,规范中还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公里/小时,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公里/小时,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公里/小时,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若发现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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