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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大件运输执法要件
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
路面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验:
(1)查通行证,看当事人是否持有有效超限运输车车辆通行证;
(2)查装载的货物和车辆,看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3)看路线与速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看护送方案,是否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5)根据“两查两看”的实际情况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超限运输。
二、关于违法行为人的认定
(1) 此类案件的违法行为人一般为承运人。
(2) 经核查,确有证据证明是车主指使驾驶员或者驾驶员私自未按大件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应据实将车主或者驾驶员认定为违法主体。
三、关于法律法规依据的适用
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四、关于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或者更换运输车辆,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 大件运输车辆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责令当事人依法重新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后方可继续行驶公路。
五、关于事后违法超限信息的抄告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将与案件相关的违法超限车辆车牌号与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与从业资格证号、超限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超限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以及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严格履行一超四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