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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无效与损失赔偿
国内水路运输系国家限制性经营项目,因此经营国内水路运输项目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审批,运输企业必须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以上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托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没有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在实务中,很多运输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当发生货损货差等纠纷时,往往以运输合同无效作为脱责的理由,那么此类抗辩能否成立呢?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无效,而且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和承运人对合同无效和货物损失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原告系因货物灭失向被告提出索赔请求,其与被告虽对合同无效负有缔约过错,但该缔约过错与货物灭失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需要依照当事人对货物损失的过错程度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如运输船舶持有各类有效的船舶证书,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适货状态,实际承运人仍然需要对自身是否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进行举证,否则依然要对货物灭失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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