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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大件运输合同主体是指参加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并依照大件运输合同而享有权利义务的人,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或托运人。
由于现代运输生产具备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大件运输公司一般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在运输技术要求较高的领域,承运人进行大件运输经营活动还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即使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运输经营时也必须取得特定承运人资格。在我国,承运人既有国有企业运输组织,如铁路局、航空公司等,也有集体运输组织及城镇运输个体户和农村运输专业户。
承运人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首要目标是获得利益。但是,由于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了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因而运输经营活动具有公用性质。但即使在同一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业务中,公用性程度也是不同的。运输行业的二重性使得承运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和提供公共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为协调矛盾,避免承运人只。另外,考虑到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国家往往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强行赋予法律义务。必须注意,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大件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
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大件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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